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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焦政〔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豫办〔2003〕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1.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当前,全市社会总体上保持和谐稳定,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具有贴近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民情、灵活便捷等特点和优势,能够及早发现、主动预防、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2.人民调解工作是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七大对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人民调解工作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在社会生活中,大量矛盾纠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调解城乡建设、土地承包、企业改制、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涉及民生问题的矛盾纠纷,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终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多措并举,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3.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和城市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规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居)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着力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推进市直重点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创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积极推进工业集聚区、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企业周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旅游风景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为主导、村(居)企事业调解组织为基础,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需求。
  4.大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进一步调整、充实、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积极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退休教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适时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度,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应配备2-3名专职调解员。厂矿企业及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建立相应的专兼职调解队伍。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分层次的培训网络,对调解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定期轮训,经常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庭审等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政策法律水平和调解纠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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