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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

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
(惠府办〔2008〕26号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作用,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具有法定行政审批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简称电子监察系统,下同)建立预警纠错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条 对行政审批实行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电子监察系统实施预警纠错,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期限到期前一天发出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第六条 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适用下列情形: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性质轻微的,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
  (二)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错误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性质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第七条 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应当追究行政审批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章 纠错范围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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