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第四批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决定
(梅市府〔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抓好产业化扶贫工作。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培育发展,涌现出一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扶贫成效突出的企业,这些企业在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加快贫困户脱贫奔康步伐中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根据市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事业的标准,经考核,决定确认“梅州市梅江区华兴种猪场”等12家企业为第四批“市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授予“市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牌匾,享受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希望确认授牌企业继续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把企业做强做大,进一步增强企业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提高产业化扶贫水平,为加快我市贫困户脱贫奔康步伐,实现绿色崛起发挥更大的作用!
附:第四批市确认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四批市确认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