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三章 征收方式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是市市容局,具体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专款的使用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按月或按年收取。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计量单位及代征部门:
(一)城市居民(包括暂住户)、学校按用水量计价征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垃圾处理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医院等,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征收。企业中属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含网吧)、广告装璜业按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收取对象为单位。属财政拨款单位由市、区财政局负责代征。属营业税、增值税交纳单位由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三)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征收。由市建管处负责代征。
(四)建筑垃圾按垃圾量征收。征收对象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由市渣土管理机构负责代征。
(五)工商管理部门自办的集贸市埸按经营面积征收。征收对象为业主,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代征。
社会办集贸市埸、经营摊点按经营面积征收。征收对象为业主,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代征。
(六)营运客车按座位数征收。征收对象为单位或车主,由市运管处负责代征;其中,城市公交车辆由市建委负责代征。每半年收取一次。
(七)其他由市财政局负责代征。 代征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的原则,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民政部门在安排低保补助标准时统筹考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