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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达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4、严格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要始终抓住排除隐患、防范事故,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和关键部门、关键企业、关键岗位,围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活动,加强集中执法、联合执法、共同执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依法严惩严重违法、抗拒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严禁隐瞒事故、谎报和拖延不报。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重过轻罚、以罚代刑等问题。

  (二)认真贯彻《规定》,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加大《规定》宣传贯彻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照《规定》要求,把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逐项检查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加大投入,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能力。

  1、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对安全生产状况和伤亡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生产岗位、落实到每一名员工。

  2、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要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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