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严禁已关停的污染严重企业和生产线死灰复燃。对不能满足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排,限产限排后的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按规定拟建和在建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应按期开工建成。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全部采用循环硫化床锅炉,淘汰其他燃媒锅炉。
2.结合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等国家产业政策,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并逐步提高。
3.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名单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名单。阜阳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化工总厂、安徽省颍上县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昊源集团界首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都纸业有限公司要按照省环保局、省经委要求,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并要求企业按清洁生产审核要求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削减排放量,消除污染隐患。
4.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
5.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要确定辖区内的重点排污企业,增加污染源排放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征收排污费。重点排污企业和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在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1.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配套脱氮工艺,并达到一级标准。对超标排放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加倍征收排污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污水再生利用统筹考虑,2008年,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开工建设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并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