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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2008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2008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通知
(阜政办〔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2008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阜阳市2008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阜阳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的各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08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按照《决定》要求,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建立目标考核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各项环境保护目标,进一步促进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008年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控制目标2.19万吨,二氧化硫控制目标1.4876万吨。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是:界首市COD1000吨,二氧化硫较上年削减2%;太和县COD1000吨,二氧化硫较上年削减2%;临泉县COD650吨,二氧化硫1500吨;阜南县COD500吨,二氧化硫较上年削减2%;颍上县COD700吨,二氧化硫260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重点企业,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完成2008年度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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