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要根据建设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精干力量,高质量、高标准地编制城市解决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落实廉租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和住房租赁补贴等内容,并于2008年1月20日前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2008年1月 3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自治区建设厅。
三、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各县市要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620元),进一步核实其住房状况,凡是属于人均住房面积在13㎡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3㎡以上但属C、D级的危房或简易房等住房状况的家庭,均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并建立档案。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已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制定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土地供应力度,落实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确保在2009年年底前,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不低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总户数的 70%;2010年年底前,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基本解决。
四、稳步推进解危解困工程建设,逐步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双困”职工的住房问题
解危解困工程的保障对象为国有困难企业中经济收入低,既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和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危房户的职工家庭。各县市要在此次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申请解危解困工程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并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