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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低保户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食堂面粉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


  ㈢ 面粉供应网点及供应范围。州直及各县市城区的供应对象,由各县市军粮供应站供应;乡镇(场)和阿拉山口口岸的供应对象,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确定的面粉销售网点供应。

  三、供应标准

  ㈣ 城乡低保户按户口实际人数,每人每月供应特二粉20公斤,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按实际就餐人数核定供应量。

  四、供应价格

  ㈤ 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向定点面粉销售网点供应的面粉批发价不高于2.52元/公斤。

  ㈥ 定点面粉销售网点向供应对象供应的面粉零售价不高于2.6元/公斤。

  五、供应方式

  ㈦ 按照属地供应的原则,低保户凭低保证和户口薄到当地的定点面粉销售网点购买。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凭本单位证明,到当地的定点面粉销售网点购买。当月供应标准应当月购买,隔月作废。

  六、供应期限

  ㈧ 2008年1月20日至2008年7月31日。

  七、组织实施

  ㈨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局)、经贸委、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质监局共同负责定向面粉销售的协调和管理。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及时协调、汇总,向社会公布粮食加工企业名单和定点面粉销售网点名单,以利于供应对象到指定的供应地点购买,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督促定点面粉销售网点做好销售情况报送、汇总工作;州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分别对供应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按相对集中的原则向定点面粉销售网点提供供应对象名单,确保定点、定量、定人供应;州质监局要负责面粉的质量检验;定点面粉销售网点在向供应对象供应面粉时,要对购买人、购买单位和购买数量逐一核对登记造册,日清月结,不得虚开和冒名销售定向面粉,套取差价。

  八、监督检查

  ㈩ 各县(市)、口岸及州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局)、民政局、经贸委、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加强定向面粉销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九、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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