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得5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图件档案资料齐全,面积准确一致,各级保护牌维护更新好得5分,图件档案资料不齐全或面积不一致扣2分,保护牌维护更新差扣3分;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0.5分。
㈢ 执行自治州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况。(20分)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10分,突破的扣10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3分,突破的扣3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5分,突破的扣5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2分,突破的扣2分。
㈣ 执行自治州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情况。(8分)
完成自治州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的得8分,没有完成的扣8分。
㈤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情况。(10分)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按照补充耕地方案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全部合格的得10分,不合格的每个项目扣2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
㈥ 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12分)
无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等案件发生的得l 2分,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扣6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等重大案件发生的此项不得分,其他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每发生一起扣2分。
四、考核与奖惩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所辖乡(镇、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并汇总考核结果,形成专题汇报材料,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州国土资源局。在此基础上,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11月上旬组织州国土资源、监察、农业、审计、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市)贯彻落实《自治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汇总考核结果,形成专题汇报材料,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并做好迎接自治区考核的各项准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对优秀的,州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暂停受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审批,不予受理安排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