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州国土资源局要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3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自治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定《自治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落实《自治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负总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自治州下达的指标,与所辖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定责任书,各乡(镇、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㈠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情况。(30分)。
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县(市)与所辖乡(镇、场)、乡(镇、场)与村(队)、村(队)与基本农田承包户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10分,责任书签订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
㈡ 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情况。(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