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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加快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现调整全市2008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77家,其中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3家,其余264家单位为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各县(区)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调整和备案工作,并与各重点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其纳入全年工作考评之中,奖优罚劣。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确定本单位和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防火档案的单位要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防火档案,并确定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和日常检查维护,自觉整改火灾隐患。并针对本单位实际,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定期组织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能力,确保安全。

  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一、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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