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省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限额数量及产品可供数量按年度科学确定全省市场的利用总量。
本省用于经营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仅限于伤残体和子二代以下个体。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一)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技术取得成功,并达到一定养殖规模的本省养殖单位和个人、农业部及外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省同类养殖单位和个人;或者从国外通过正常渠道引进的、符合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来料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二)持有已取得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签定的意向性供货协议,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加工销售单位和个人。
(三)驯养技术和设备条件达到专门要求的科研、科普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填报《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提供申请报告、物种来源证明材料,企业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申请表》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利用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申请,经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后,依法颁发《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第七条 《经营利用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年审时单位和个人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经营利用许可证》年审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本年度经营利用情况报告;2.下一年度经营利用计划数;3.《经营利用许可证》正、副本;4.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意见。对不参与年审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