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住院医药费报销。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治疗,按比例报销。原则上保证统筹资金使用率不低于85%,但不得突破统筹资金。具体报销比例:
(1)镇(乡)卫生院定点机构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报销75%。
(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未执行新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报销70%,执行新收费标准后报销60%。
(3)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报销25%。
(4)住院分娩实行一次性定额补偿,具体标准为每例平产230元,剖宫产1200元。
5、不予报销的费用。
(1)住院期间的陪住费、取暖费、会诊费、卡费、交通费、救护车费、麻醉镇痛泵等非医疗性费用。
(2)安装假肢、假眼、镶牙、配镜以及美容整形手术所用的固定、矫形器材的费用。
(3)因违法乱纪、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等医疗费用。
(4)自残、自杀的医疗费用。单项检查治疗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费用。
(5)滋补药品、营养品、保健品、输血、特殊材料,新生儿医疗费用和特殊病房床位费。
(6)自己申请所做的各种检查和使用的各种药品。计划生育费用和已享受城镇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费用。
(7)未经同意自行选择市外三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外出打工住院或外出患病急诊住院除外)。
(8)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八)优惠政策
1、实行“封顶又保底”的优惠政策。即农民在报销住院费用时,报销费用低于50元的,按50元给予补偿,一年内每人住院报销最高限额为2万元。
2、特殊对象的照顾。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到住院报销的农民,可由所在地镇(乡)卫生院利用家庭帐户结余资金为农民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连续三年参加合作医疗而没有享受到住院报销的农民,在第四年除住院报销外,再给予100元的补偿;对以户为单位参合的残疾人的特殊医疗需求,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报销起付线降低50%,保证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3、全区定点医疗机构相互确认。即在本区内二级(市、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本市同样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进行报销。
(九)医疗服务管理
1、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的意见》要求,大力深化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镇(乡)卫生院的枢纽作用,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人员和卫生技术应用的准入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和非法行医。
2、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办公室要根据准入条件确定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并在实施中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和药品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推行基本用药目录制度,严格药品“三统一”政策。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医疗收费标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帐目时,对违反相关规定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严重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视情节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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