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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通知

  2、风险基金的提取。每年按照各级财政补助总额的3%提取风险基金,并在当年11月30日以前足额提取上缴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风险基金专户。
  3、资金上缴时限。城区各镇(乡),在收缴农民合作医疗资金时,要详细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缴登记表》,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收据”,同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统筹资金交费记录”一栏中签名盖章方可生效。各村在收缴农民个人资金后,原则上当天收缴当天上交镇(乡)过渡帐户,特殊情况下,必须在3天内将收缴的资金上交到过渡帐户。各镇(乡)在筹资结束经审核后,应在当日内将合作医疗过渡帐户资金全部划拨到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过渡帐户应为零余额。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包括国家和各级政府配套资金及基金产生的利息)全部及时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不得套用、挪用,一旦发现有挪用或贪污浪费基金等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六)运行管理
  1、资金运行方式。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基金代理银行设立支出帐户,由市财政局每月预拨一定的经费到支出帐户。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农民住院费用,代理银行直接为农民兑付报销费用。参合农民在各医疗单位核销的门诊费用,由各医疗单位按月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报,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各医疗单位。
  2、报销程序及手续。农民在市以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发票、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单直接到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在城区市、镇(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报销费用,然后由定点机构在每月月底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报,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后向财政专户下达付款通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付款通知,与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付。
  (七)合作医疗的补偿
  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家庭帐户模式。
  1、家庭帐户基金。按参合者每人每年11元的标准,以户为单位设立家庭帐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结余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门诊费用原则上由参合农民在所在地的镇(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后,凭合作医疗证在所在地的镇(乡)卫生院核销。
  2、住院统筹基金。按参合者每人每年89元的标准设立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3、报销起付线。根据自治区确定的起付范围,我市城区的报销起付线为:定点镇(乡)卫生院7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22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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