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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通知

  城区各镇(乡)成立管理小组,组长由镇(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卫生的副镇(乡)长担任,成员由镇(乡)卫生院、社会保障中心、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组成。
  2、中卫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具体事务。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设在市卫生局。
  (二)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方法、参合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相关内容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筹资措施
  1、参合对象。凡具有中卫市城区农业户籍的农民(含辖区内农场的农业户)均可参加合作医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加。
  2、筹资标准。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自治区与市财政补助标准为4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对川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4元,市财政补助16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的移民吊庄乡和纳入扶贫范围的山区乡镇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36元、市财政补助4元;农民缴费以家庭为单位,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共计100元。对农村残疾人和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由各镇(乡)报市残联和市民政局,经审核后免收其个人应缴资金,该资金由市残联和市民政局负责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划拨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3、筹资方式。农户个人资金筹集采取由镇(乡)政府统一组织收缴的方式。要改进农民个人应缴资金的收缴方式,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性代扣,也可采取其它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
  4、筹资时间。在每年的9-10月份组织收缴下一年度农民的合作医疗资金,11月底前必须将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全部上交到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市财政应在每季度初,将当年补助资金分季度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及时将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四)建档发证。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建立档案,经过核实后向农户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五)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1、基金帐户的设立。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基金代理银行。市财政局必须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帐户,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管帐,资金使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银行支付。城区各镇(乡)设立合作医疗基金短期过渡帐户。审计、监察部门定期进行审计、监督,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原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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