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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沙坡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和资金分配比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政发〔2008〕56号)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中卫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

  为巩固和完善我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农民享受公平公正、安全有效、方便快捷的合作医疗服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提高农民筹资水平的决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宁新农合发〔2008〕2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封闭管理、合理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坚持广覆盖、多投入、保低封顶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城区所有农业人口。川区镇(乡)农民参合率达到95%以上,山区镇(乡)农民参合率达到90%以上。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提高农民群众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和健康水平。
  二、具体措施
  (一)组织管理
  1、调整中卫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编办、发改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审计局、药监局、广播电视台、残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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