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批转落实教育经费“第一个增长”意见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7〕8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盟教育局、财政局上报的《关于落实教育经费“第一个增长”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关于落实教育经费“第一个增长”的意见
(盟教育局、盟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
国家《
教育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简称教育经费“第一个增长”)。为确保教育经费“第一个增长”的真正落实,2007年4月29日,自治区政府与行署签订了落实教育经费“第一个增长”计划责任书,要求我盟从2007年至2011年,在连续五年保证教育经费做到“第一个增长”的前提下,补拨2003-2005年未达到“第一个增长”的教育经费 16010万元。现就各地认真落实教育经费“第一个增长”,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年度补拨未达到“第一个增长”的教育经费
全盟大部分旗县市(区)2003-2005年的教育经费未达到“第一个增长”的要求标准。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在保证 2007-2011年教育经费做到“第一个增长”的前提下,补拨 2003-2005年欠拨的“第一个增长”的教育经费(详见附表。各地需补拨的教育经费是盟教育局、财政局依据自治区统一口径认真测算得出的,所指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为 2003-2005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中的数据,财政经常性收入为各地财政年度决算数据。各地2006年“第一个增长”完成情况,待国家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公布后再予明确)。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本地发展实际,详细测算相关数据,在保证2007-2011年连续五年做到当年教育经费实现“第一个增长”的前提下,认真制定补拨2003-2005年教育经费“第一个增长”的计划(有条件的地区可缩短补拨年限),务于 2007年 6月 13日前,将分年度补拨2003-2005年教育经费“第一个增长”的计划承诺以书面形式上报行署。
二、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