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于6月15日底前上报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底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短期难以治理整改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并加强监控,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停产整改,直至隐患排除。企业在组织隐患治理整改时,要建立隐患治理整改登记制度,落实整改资金等相关治理整改条件,明确责任人,定期向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在此期间,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7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内容包括: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查地方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六查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履行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在7月底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内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7月下旬至8月上旬,由盟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行署。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要互通情况,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认真排查治理隐患,确保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的区域和生产经营单位,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各地要及时将《通知》精神和本地区制定的实施方案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确保隐患排查工作不留死角。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分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