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高危企业全面推广“安监员”派驻制度。按照依法严格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强化社会监督的思路,切实加强对企业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和考核,探索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和红牌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审计制度,对拒不提取、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造成职业危险和职业危害的,必须依法予以处罚,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成本。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大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的规定,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发生伤亡事故后,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依法向事故受害者或家属支付国家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金。事故救援、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必要费用以及险情处置费用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着力营造“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社会氛围。
三、排查治理隐患,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牢固树立“治理一宗隐患等于防范一起事故”的理念,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从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两个主体责任以及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全面排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以及思想认识、工作作风、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深入治理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隐患,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经常化。
(二)严格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全市要继续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全市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市、县(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申报、登记、建档、检测、评估和监控;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投入,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深化专项整治行动。
1、深化煤矿安全整治。按照“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战略,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环境、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煤矿。对已关闭矿井要加大巡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边建设边生产行为;对已批准整合保留的矿井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先关闭、后整合,规范进入技改程序。认真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矿井采掘头面管理,严格定产定员,坚决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