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监察水平。严格规范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估工作,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差异化监管机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借助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技术把关,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诊断式”安全检查,组织救援机构开展预防性检查,积极利用中介机构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并将其作为执法检查依据。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对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实行日常安全监管登记制度和台帐式管理制度。
3、从严查处,严格责任追究。严禁隐瞒事故、谎报和拖延不报。对发生的事故,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进行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督查、督办,继续抓好安全生产效能督查,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重过轻罚、以罚代刑等行为。
(四)认真贯彻《规定》,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的近20项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对安全生产状况和伤亡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生产岗位、落实到每一名员工。
2、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企业必须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伤亡事故经济赔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责任保险等经济政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足额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产经营特性,分别按照滚动提取或累计提取的方式,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劳动防护用品等各项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为:煤矿企业按吨煤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取;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3%的标准提取;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分别按不低于2%和1%的标准提取;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分别按不低于营业收入2%和1%的标准提取;建设项目的安全费用按不低于工程造价1.5%的标准由建设单位(甲方)在工程预算外另行单独支付,并由施工企业专款专用(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电力企业、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租赁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1%的标准提取。危险性不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适当计提安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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