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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意见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意见
(昌州政办发[2007]19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新政发〔1999〕30号)文件精神,我州于2000年1月1日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启动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前,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已建立,解决了医疗制度改革前“看病贵、报销难”问题,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医疗改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平稳运行。但随着参保患者医疗消费需求的增长,人口老龄化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扩大等因素的影响,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医疗需求与基金支付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118号)精神并结合我州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调整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即将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6.5%调整为7.5%,增加1个百分点;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2%。
  二、建立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用于自治州所有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中央、自治区驻昌单位的参保人员所需资金从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适当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按照“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作适当调整,鼓励参保患者到基层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看病就医,缓解参保人员看病贵的问题,减轻其医疗费负担。调整原则上不提高当地最高等级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但对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作适当下调。即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仍维持800元的起付标准不变,将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医院以及州卫生局批准的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调整为350元,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50元,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收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住院的,应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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