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确保法律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要对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制度、程序和规章,以及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进行认真清理,凡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要抓紧修订、完善或者废止;对缺乏相关规定的,要抓紧制定。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工作措施,为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
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信息报告是应急处置的重要一环。各县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昌州政办发〔2007〕74号)要求,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完善本县市、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和办法,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也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迟报、漏报、借故缓报、隐瞒不报的,将视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快推进基层预案体系建设
各县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加快推进基层预案体系建设,确保到2008年底,全州所有街道社区、乡镇农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基层应急预案要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并根据需要不断修订完善。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制订编制指南,明确预案编制的组织要求、内容要求和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衔接、备案、修订等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和单位要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