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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办发〔2008〕2号)


雨城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
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以及《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雅安市城市规划区(雨城区19.3平方公里)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经依法安置并完成征地拆迁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的人员(以下简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因征地农转非的人员,一次性按每人6000元至1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用于失地后的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该项费用作为征地成本,按照“谁征地,谁受益,谁补贴”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承担。其中:
  1、征地农转非时年龄不满16周岁的人员,向其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2、征地农转非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发给10000元补贴。为鼓励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对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当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补缴费年限)在1年以上的人员,可凭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据,再发给50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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