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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就业再就业等改善民生“十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4.住院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同步进行。凡是符合住院医疗救助的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医保定点医院)时,在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医疗救助应救助部分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结算,救助资金直接打入个人住院帐户,患者本人无须垫支。各县(区)在大病重病救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未对接之前,住院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仍按照《淮安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淮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5.资金筹集渠道。来源主要有:省级拨入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县(区)财政预算安排,清河区、清浦区、洪泽县、金湖县和市经济开发区按照总人口每人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盱眙县按照总人口每人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市、县(区)从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15%。市财政对清河区、清浦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医疗救助资金,按照各区需救助对象予以适当补助。
  四、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和城乡特困居民大病重病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和协调处理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定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就诊定点医疗的具体管理办法,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卫生部门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行为,建立健全卫生服务网络,配合做好大病重病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医疗大病重病救助工作的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会同劳动、卫生、民政部门加强资金的管理、监督与检查。

淮安市法律援助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精神,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扶弱济贫、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
  1.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00件以上,其中清河区175件、清浦区175件、淮阴区240件、楚州区260件、涟水县260件、盱眙县260件、洪泽县230件、金湖县230件、市本级(含市经济开发区)170件。法律援助率100%,确保应援尽援,维护弱势群体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全天候开通“12348”法律服务专线。
  三、援助办法
  (一)援助对象
  1.民事、行政事项法律援助。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享受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夫妻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没有重新就业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均可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民事、行政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2.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辩护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申请和审查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按规定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2.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三)保障措施
  1.法律援助经费保障。(1)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年内市级财政安排50万元(含12348系统维护10万元);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盱眙县财政分别安排28万元,洪泽县、金湖县财政分别安排25万元,清河区、清浦区财政分别安排21万元。(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减收、免收或缓收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仲裁费用。(3)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实际支出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人纳入诉讼、仲裁请求的,可裁决由非受援败诉方承担。(4)全市律师、法律工作者每年至少办理两件法律援助案件,免收代理、辩护费用。所发生的差旅费等补贴由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2.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市、县(区)、乡(镇)三级援助网络,落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编制,市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应达到7人以上,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应达到3人以上,50%以上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律师执业资格。
  3.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市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要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县(区)法律援助机构达到60平方米以上,确保有专门的接待场所和残疾人专用通道,便民利民。配备电脑等相关设施,援助案件的审查、审批、受理、指派、监督实行网上规范化操作,并及时向上级报送相关材料。
  4.加大对特殊群体法律援助的工作力度。对农民工、军人军属、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一律直接受理,优先指派,开展“绿色通道”服务,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5.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工作程序和机构布点、工作场所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法律援助工程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法律援助工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落实到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援助工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检查督促工作。

淮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供水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为目标,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不断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1.全年解决21.58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2.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等四项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均符合要求,水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水量达到人均每天60升,方便程度达到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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