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到年底,全市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98%,参合农民实际补偿率达35%以上。
3.实现城乡医疗大病重病救助全覆盖。不断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建立城乡医疗大病重病救助一体化制度。
三、实施办法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1.保险对象。全市范围内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有条件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不具备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对应的政府补贴政策。各统筹区内企业农民工随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经费筹集标准。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标准筹集,其中:城市一般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每人年缴费60元,市、区财政每人年补助140元;城市低保户以家庭为单位每人年缴费20元,市、区财政每人年补助180元。其它县(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筹资,县、区经费筹集比例按照省规定标准执行。
3.经费筹集渠道。坚持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补助以统筹地区地方财政为主。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县(区)给予适当支持。市级财政对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财政承担部分补助50%。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财政暂不予补助。
4.就医诊疗程序。按分级医疗的原则,参保人员首先持《城市居民医疗统筹病历》及《城市居民医疗统筹卡》在所在社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因病情需要住院的,由所在社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适当增加儿童用药、诊疗项目。
5.诊疗费补偿标准。市区按每人每年50元建立个人帐户,在所在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住院费用补偿起付标准首次在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500元、450元、4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依次递减50元,最低不低于15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60000元以下,属居民医疗保险补偿范围的,年度内实行分段累进补偿。分段补偿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5%;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65%;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70%。6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予以补偿。转外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上述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每年计算一次。根据办理病种的不同,在2000元至60000元的范围内,按住院分段比例报销。
6.保障措施。(1)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按照“重心下移、夯实基础、规范工作、整合资源”的工作要求,把居民医保社区管理服务建设纳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立城镇居民参保信息库,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到位。(2)切实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参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办法,解决社区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必要办公经费。市区要认真落实财政补助与扩面数挂钩的办法,对社区居委会、经办机构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补助工作经费。(3)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筹资水平,参照制定就医管理办法、费用补偿标准和细化参保登记措施,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居民医保补偿标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1.参保对象。全市范围内农村居民或其他符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2.经费筹集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年为单位实行县(区)统筹。全市范围内2008年按人均不低于100元标准筹集。自愿参保的农民以户为单位个人缴费每人不低于20元,经济较好的地区可在农民个人自愿的基础上提高缴费标准。
3.经费筹集渠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统筹机制。每人每年100元筹资标准除个人缴20元外,其余80元由各级政府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每人补助60元,市级财政对各县(区)按参保人数分别予以补助,县(区)财政补足剩余部分。
4.就医诊疗程序。参保人员持《合作医疗证》在本县(区)范围内可以在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公布的定点服务机构中自主择医。因病情需要,可以转到上级医院就诊。转到县(区)外应经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5.诊疗费用补偿标准。全市统一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同时兼顾普通门诊的补偿模式。(1)参合农民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个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2)门诊补偿只限于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费用按20%比例补偿。(3)住院补偿按可报费用10000元以内报销50%,10000元以上报销不低于60%。(4)特殊病种如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重症肝炎、糖尿病、精神疾病等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可报费用视同住院进行补偿,封顶线2万元。
6.保障措施。(1)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规范化管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管理,对参合农民发生的诊疗费用实现即时结报。实行“一证通”制度,让农民择医更加方便。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在县(区)内任何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均可以自主择医,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对参加新农合的外出打工人员,因急诊或重病在打工当地不同等级的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或住院的费用和在家农民一样享受同等报销待遇。(2)加强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严格执行“三合理”制度,《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内用药不低于90%,实际补偿率大于35%。(3)提高补偿标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结余不超过10%。(4)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落实经办机构人员和编制,按照参合人数人均1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负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信息平台,实现市与省、县(区)信息平台联网。
(三)城乡医疗大病重病救助办法
1.救助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持有《特困职工证》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农村五保对象、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战士、享受40%救济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的在乡老职工、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助能力的家庭成员。上述对象由民政部门确认,出具证明交医疗机构备案,作为救助资金结算凭证。
2.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患病在医疗保险(医疗统筹)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医疗统筹规定报销后,再根据剩余的医疗费数额,给予适当救助。城市医疗大病重病救助与农村医疗大病重病救助并轨运行。大病重病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医疗减免三种方式。
3.救助标准。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期间,按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6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20000元。门诊医疗救助:按门诊医疗费用的3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元(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的,按门诊医疗费用的50%左右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000元)。医疗减免:各医疗机构按照《淮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淮政发〔2001〕18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04〕128号)等文件精神给予的各种医疗费用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