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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就业再就业等改善民生“十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2.“五保老人”集中和分散供养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五保老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费用从供养经费中列支。
  3.农村“三老”优抚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4.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由县乡财政安排落实。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由中央党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解决。
  (二)工作措施
  1.加强特困老人救助工作。认真实施《淮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和《淮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加强对特困老人的救助,在弱势群体捐助、慰问工作中,将他们列为重点,予以多方面的倾斜。优先资助特困家庭的老人参加居民医疗统筹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研究制定向老年人倾斜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2.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积极实施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市本级抓好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建设,楚州、涟水、洪泽、金湖、盱眙等5县(区)各按不少于150张床位的要求,启动建设一所养老机构。在加强农村敬老院扩建工作的同时,选择热心老年事业、责任心强的同志到敬老院工作,按照五保老人人数8:1的比例配齐服务人员,通过进一步改进敬老院生活居住环境和提高服务水平,吸引更多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入院供养,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都要纳入供养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申报、审批,更不得漏保。
  3.认真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为全市老年人换发(发放)全省统一监制的《老年人优待证》,实行省内优待一卡通,落实老年人医疗、生活服务、文体休闲、法律服务优待措施,保证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免费进公园、免费进收费公厕,在用药、住院等方面得到优惠服务。
  五、组织领导
  敬老爱老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由市、县(区)民政(老龄)部门牵头组织,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各级政府要把敬老爱老救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协调,抓好落实。民政、财政、卫生、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职能,共同做好敬老爱老救助工作。

淮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为重点,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工作目标
  1.凡征收市区、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全部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刚性进保”原则,实行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办理,做到应保尽保。征收市区、县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参照执行。
  2.对无技能、无就业岗位的被征地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三、经费筹集及管理
  (一)资金保障
  1.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即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额除以被征地农民总数再乘以70%)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账户。
  2.不论被征地农民是否选择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保障资金。市区按新征土地面积每亩9000元,县(区)按每亩8000元提取,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账户。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以及其它可用资金。
  4.征地前应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地方政府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保障资金等费用预存到国土资源部门专门开设的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凡征地补偿款没有足额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报件。
  5.对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确保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享受就业政策扶持。
  (二)资金管理
  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安置补助费和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纳入个人账户。纳入个人帐户的安置补助费市区每人为13000元,县(区)每人为11000元。
  2.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将有关资金足额转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确保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和生活补助费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四、保障标准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照不同年龄段给予不同的保障待遇:
  1.女性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发放生活补助费,市区(清河、清浦、市经济开发区,下同)每人每月150元,其他县(区)每人每月120元,期限2年,达到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2.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发放生活补助费,市区每人每月120元,其他县(区)每人每月100元,达到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3.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按月领取养老金,市区每月220元,其他县(区)每月150元。
  4.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市区一次性领取6000元、各县(区)一次性领取5000元的生活补助费,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5.对已经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如保障标准低于本标准,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按本标准执行,如保障标准高于本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五、组织领导
  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测算和征收。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2.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进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身份界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就业培训等问题作出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淮安市城乡医保惠民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大病重病救助体系,实现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重病救助体系全覆盖。
  二、工作目标
  1.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全覆盖。到年底全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障人数达到100万人(清河区13.45万人、清浦区11.36万人、淮阴区17.11万人、楚州区16.96万人、涟水县11.97万人、盱眙县8.72万人、洪泽县10.13万人、金湖县6.32万人、市经济开发区6.29万人),参保率达90%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55万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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