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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就业再就业等改善民生“十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工作要求
  1.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修改、调整住房保障政策,以政府名义下发《淮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淮安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办法》。
  2.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土地征用等工作。由市房管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住房保障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牵头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三年建设计划,形成保障性住房发展的控制性详规。由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国土、房管等部门做好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选址和土地性质变更工作。国土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对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予以优先安排,满足供应,涉及农用地的,国土部门负责安排用地指标及土地报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政府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应。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实施。
  3.确保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在符合城市规划条件情况下,市规划部门选择市区征地拆迁成本较低的边角地块,以划拨土地方式独立建设200套左右,不足部分从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回购。市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实行市场化运作,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在无人摘牌或流标的情况下,可由市房管局直属开发企业负责承建。对新推出上市的住宅项目开发地块,规划、国土部门在设计要点和出让条件中明确政府回购部分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套型标准、建设地点等,物价部门提出回购价格。各县(区)要在实施城区旧城及城中村改造中,解决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
  4.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房管部门与实施单位签定的协议中要包括质量和进度要求等内容,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人员加强督促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确保保障性住房保质保量,如期交付。
  (三)申请廉租房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程序
  1.申请廉租房程序:(1)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和提交相关证明;(2)由街道办事处对人均收入、成员数进行核实后,报区房管局统一汇总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报市房管局;(3)市房管局将申请对象在媒体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登记确认,办理廉租房保障手续。
  2.购买保障性拆迁安置房程序:(1)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向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安置房需求数量、套型、区位等情况;(2)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向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源的套型图,告知安置地段;(3)拆迁人收到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安置房供应房源情况后,对选择保障性拆迁安置房的,将被拆迁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和拆迁协议提供给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4)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通知拆迁人将用于购房的拆迁补偿款缴存到指定账户;(5)拆迁人凭银行转账证明到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市区保障性住房供应证明》,并发放给被拆迁人;(6)被拆迁人按照预定时间或有关通知,凭《市区保障性住房供应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结算房款、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3.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程序:(1)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时向拆迁人提交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拆迁人对申请人及家庭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辖区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3)各区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在收到拆迁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街道办和居委会或有关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4) 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报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批准;(5)经批准后,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拆迁人将用于购房的拆迁补偿款缴存到指定账户。拆迁补偿款不足的,拆迁人负责通知被拆迁人将房价差额部分缴存到指定帐户;(6)拆迁人凭银行转账证明到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市区保障性住房供应证明》,并发放给被拆迁人;(7)被拆迁人按照预定时间或有关通知,凭《市区保障性住房供应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结算房款、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四、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是实施安居工程的主体。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计划编制、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主城区辖区政府成立相应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申报、审核、汇总上报,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严格把关。市房管部门承担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回购、供应、管理以及监督工作,牵头做好市区各保障性住房运作主体建设、供应等协调工作。对公益性拆迁安置、困难户安置等,由房管部门实行统一备案、扎口管理,运作和调剂主体实施项目安置拆迁户后剩余的房源。淮阴区、楚州区和各县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成立专门住房保障机构,切实做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淮安市敬老爱老救助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以救助城乡特困老年群体为重点,进一步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营造全社会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
  二、救助对象
  城市“三无”老人(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农村五保户,农村老烈属、老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农村老党员、老村干部以及本市常住居民特困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
  三、工作目标
  1.全市城乡特困老人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其中农村家庭成员中60周岁以上老人保障标准上浮20%,城市70周岁以上老人保障标准上浮15%。资助城乡特困老人参加居民医疗统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确保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55%,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600元。农村“五保老人”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并全部签订爱心监护“四方协议”。
  3.足额发放农村老烈属、老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各项优抚经费。农村“三老”优抚对象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动员他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参保额每人不低于200元,其中个人出资不超过50元,县(区)财政出资不少于150元。
  4.对连续担任村“三大员”10年以上,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55周岁以上,生活确实困难的离任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每人年发放标准不少于600元。对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发放生活补助,每人年发放标准不少于720元。
  5.设立“尊老金”。对百岁老人发放长寿补贴,每人年发放标准不少于1200元,重阳节每人增发不少于500元的慰问金。
  6.设立建国前农村老党员“温暖基金”,主要用于党组织对老党员整岁生日祝贺、患重大疾病探望、遇灾慰问、去世吊唁等方面。
  四、具体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城乡特困老人家庭低保及上浮资金和“尊老金”均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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