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育才兴教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教育现代化目标,加大财政投入,完善资助体系,落实助学政策,扩大受助比例,提高资助水平,加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淮安特色的资助工作长效机制,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和生活问题,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免收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国家、省教程的课本费,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特困生不因贫失学、辍学。
2.保证考取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特困生得到有效资助。
3.对当年被公办院校录取的本科、专科特困生分别给予资助,确保新考入公办院校的本科、专科特困生顺利入学。
4.实施“青春助困创和谐”活动,援建希望小学1所,资助特困生500名。
三、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资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给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持有当年核发有效的《特困职工证》家庭子女,遭受天灾人祸的贫困家庭子女,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警子女,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无抚养人的孤儿,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二)实施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全市城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国家、省教程的课本费。提高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小学和初中分别提高到每生每年300元、500元。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按寄宿生总数的15%确定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2.普通高中阶段:对考取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特困家庭子女提供助学金,由学校按在校生总数的10%确定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为每年生均1000元。
3.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为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全部在校生发放国家职业教育助学金。
4.高等教育阶段:对当年考入公办本、专科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资金保障
1.市财政按规定安排育才兴教资金,其中:市本级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公用经费850万元,高中助学金90万元,特困大学生资助经费260万元,省职业教育助学金补助经费差额部分。
2.各县(区)要对照实施标准,按照实际在校生数,将由省、市财政按比例负担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高中及职业教育助学金、特困大学生资助经费的差额部分全额列入财政预算。
3.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按5%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助学奖学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4.由市、县(区)教育、团委、妇联、民政、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吸纳单位和个人捐款,纳入育才兴教工程资金专户统筹使用。
5.鼓励和支持企业为育才兴教工程捐资,所捐资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四)资助程序
1.义务教育阶段特困生凭有关证明,向就读学校申请,由所在学校负责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经费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拨。
2.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困生资助,由所在学校按规定,在学生申请、班主任推荐、学校调查、领导班子研究、学校公示的基础上,确定资助对象,发放助学金。
3.当年考入公办本、专科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明,向毕业学校书面申请;往届高中毕业生向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所在学校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情况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团委、民政等部门审核确定受资助学生。县(区)资助当年考取的公办本、专科院校的特困生,由县(区)按标准一次性发放,并将发放情况上报市育才兴教办公室,经审核后,由市育才兴教办公室将由市承担50%的助学金拨给县(区)。资助市直当年考入公办本、专科院校特困生,由市育才兴教办公室会同市教育局审核,助学金从市育才助困工程资金专户直接发放。
四、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定期对特困生的资助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促进资助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管理办法,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学校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完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档案,确保助学工作顺利进行。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助金划入育才兴教工程资金专户。市直各定点扶贫单位要组织发动党员、干部在挂钩乡镇、街道办积极帮扶特困家庭子女入学。
淮安市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改善人居环境为核心,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市居民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体系,努力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实现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
1.廉租住房实现应保尽保,使低保家庭、困难家庭住得上廉租房。(1)对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总工会确认的“特困户”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形式,实现应保尽保。市区(含清河、清浦、市经济开发区,下同)住房保障面积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使用面积12平方米),其他县(区)住房保障面积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使用面积9平方米)。市区租金补贴金额以人均使用面积与保障标准差额部分为基数,“低保户”和“特困户”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贴,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400元/月以下,下同)按每平方米7元给予补贴。(2)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有特殊困难急需政府救助的家庭,由政府提供小套型廉租房,实行实物配租。2008年全市建设或收购套型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的实物配租房源600套以上,其中市区200套以上,其他县(区)分别不少于70套。
2.建设、供应保障性住房,逐步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80万平方米,其中市区40万平方米,楚州、淮阴区各10万平方米,各县分别为5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3000套以上,市区不少于2000套,其他县(区)分别不少于170套。在经济适用住房中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供应量,市区不少于300套,其它县(区)分别不少于50套。
3.落实保障政策,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工业园区以及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做好集体宿舍和职工公寓建设,落实新就业人员的住房保障公积金政策,使新就业人员有房住、租得起房。
三、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提取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机构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和政府建设、回购实物配租房源等。
2.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是:各级政府逐步建立住房保障基金,各级财政、房管部门积极筹措,建立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前期土地整理、征地拆迁、建设、回购周转资金。市房管部门将直属的开发企业存量国有资产剥离整合,在保证企业运转基本资金需求情况下,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统一调度,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周转金,或将企业不动产形成银行授信额度,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形成保障性住房建设良性循环。共有产权房建设,可在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出让时设置前置条件,在项目实施时配建部分经济适用住房,无偿交由政府或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