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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就业再就业等改善民生“十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以保障城乡特困家庭基本生活为重点,以救助和帮扶为主要手段,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配套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淮安建设。
  二、工作目标
  1.实现在动态管理下对城乡困难居民的应保尽保,即将城市人均月收入低于240元、农村人均月收入低于110元的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开展市、县(区)机关部门和干部结对帮扶城市低保家庭,使帮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260元以上。
  三、实施办法
  按照《淮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淮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申请审批程序,规范操作,确保低保对象准确,补助金额适当,资金发放及时,档案资料齐全。
  (一)明确保障对象
  凡常年居住在城镇,不享有集体土(山)地承包(租赁)权,且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凡常年居住在农村,且具有当地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申请受理登记制度,畅通低保准入通道。凡是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都要经过登记、调查、审核和审批等环节,最终由县(区)民政部门下达审批结果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决定是否对审批结果提出申诉。完善社区介绍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和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机制。对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两次拒绝接受介绍就业的;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不予保障。坚持定期核查制度,按照不同类型的低保家庭按时上门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及时调整补助金额或者不再纳入保障范围。
  (三)落实资金来源
  1.涟水、洪泽、金湖、盱眙四县和市经济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省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安排。清河、清浦、淮阴、楚州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省、市财政给予补贴,其中清河、清浦区补贴70%;淮阴、楚州区补贴40%。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主要由县(区)负担。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由省按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配套。清浦区由省、市财政分别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配套。清河区和市经济开发区由市财政在年终给予适当补助。
  3.保证低保工作经费。各县(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业务经费,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低保工作正常运行。
  四、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安排专门人员受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以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业务经费。各机关部门、单位做好城镇特困家庭挂钩帮扶工作。

淮安市助残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淮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切实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权益,突出解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大力改善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1.无固定收入的城乡持证重度残疾人(肢残、智残、精残、视残二级以上)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
  2.符合低保条件的持证轻度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低保标准提高15%。
  3.将农村残疾人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重度残疾人和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4.帮助1100名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对1100名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扶持1100名农村残疾人脱贫。
  5.为50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金湖县、淮阴区、市经济开发区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区)。
  6.对300名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免费进行抢救性康复训练,为20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实施免费给药。
  7.向下肢重度残疾人发放轮椅车1000辆。
  三、资金保障
  1.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经费,由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县(区)财政共同解决,并参照城乡低保的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
  2.残疾人就业、培训、扶贫所需经费由同级残联从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3.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免费康复训练所需经费、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给药所需经费由省拨付资金和市、县(区)财政安排资金共同解决。
  4.购置1000辆轮椅车所需经费由市、县(区)残联与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解决。
  四、工作措施
  1.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坚持把残疾人保障机制纳入全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提高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要突出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并承担对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救助管理和相关事务工作;市、县(区)两级残联要认真做好重度残疾人审核审定及发证工作;市、县(区)两级卫生部门要配合残联做好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的鉴定工作;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救助保障经费及时到位。
  2.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条例、法规,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在发展社区服务业时,应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须达25%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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