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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35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南通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管理办法

  为大力发展我市职业教育,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依据《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南通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管理办法如下:

  一、统筹范围

  南通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各类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薪金总额的0.5%部分由市政府集中统筹,用于发展市区职业教育。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政府不再统筹该项提取。

  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含集体控股)、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他企业等。

  二、征收管理

  建立南通市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市财政局、地税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由市政府委托市地税局按季征收。各企业应按规定于季后15日内主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市地税局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金解缴至市财政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专户。

  三、使用管理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是政府按规定统筹并专项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政府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政府专项资金和非税收入管理的政策,加强使用管理。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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