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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城乡医疗救助
  实施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城镇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进城乡医疗制度改革,资助低保对象和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做好与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政策的衔接,资助低保户、五保户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障农村困难群众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
  各县市要积极建立济困医院(济困病房),制定对城乡特困群众就诊挂号费、药品费、住院床位费和大型设备检查费的减免政策,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优惠、便民服务。建立和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把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作为医疗救助的重点,合理确定救助标准,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做到阳光施保。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等措施,逐步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
  (三)取暖救助
  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取暖救助政策,建立相关制度,在确定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上,实行“三公开”,根据城乡取暖差异,实施不同的救助方式。
  (四)教育救助
  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积极扩大政策覆盖面。逐步免除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帮助困难家庭子女、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落实中等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和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在校大(中)专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困难。
  (五)廉租住房救助
  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建立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机制,为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提供住房救助。通过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及租金核减等方式,重点对人均住房面积少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实施廉租房救助。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制度救助范围。结合灾后重建房和抗震安居工程,逐步解决农村低保户的住房难问题。
  (六)就业援助
  积极支持有就业能力的困难群体特别是城市低保人员就业,开发适合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及时提供技能培训、信息指导等就业服务。鼓励、支持困难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
  (七)法律援助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诉、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切实维护贫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援助的案件,各有关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减免费用。
  (八)贫困残疾人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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