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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1.灾民救助
  及时编制、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切实构建起以保障灾民生活为主的分级负责管理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体系;强化灾害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健全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提高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能力,确保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健全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工作措施,提高灾害救助水平;重视和加强城市灾害紧急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装备建设,确保灾民生活救助、倒塌房屋建设、资金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按照应保尽保、特困重保、阳光施保的要求加强管理。规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把下岗失业人员和特殊困难家庭作为保障重点。同时,做好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农转非”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实施分类施保,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补差标准,既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要与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要调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强化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标准有升有降。加大县市财政投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加快全州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努力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低保制度。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扩大救助范围,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完善救助档案,推行社会化发放,保证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4.农村五保供养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救助对象主要指因自身无能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度日的人员。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救助管理的社会功能,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完善乞讨人员救助设施,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患病需医治的,要制定相关制度和保障措施,使其得到合理的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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