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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的“五有”目标要求,加快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加15个门诊慢性病病种,实行限额补助

  在原有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基础上,增加下列15个病种,具体准入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1、慢性萎缩性胃炎;

  2、慢性溃疡性结肠炎;

  3、克罗恩病;

  4、风湿性心脏病;

  5、扩张性心肌病;

  6、癫痫;

  7、银屑病;

  8、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9、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10、系统性血管炎;

  11、干燥综合症;

  12、淋巴结核;

  13、骨结核;

  14、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15、运动神经元病。

  上述第1-14项病种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为在职职工2000元、退休职工3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及70岁以上退休人员3500元。第15项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

  二、提高部分病种和2种以上门诊慢性病基金最高补助限额

  对门诊慢性病病种中肝硬化失代偿、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丁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等4类病种,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及70岁以上退休人员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由原来的2000元、3000元、3500元分别提高为4000元、5000元、5500元。

  同时,患有2种及2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由原来的增加1000元提高为增加1500元。

  三、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原40000元提高到60000元。

  四、取消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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