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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4.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各地在整合归并现有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饲料监察职能、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该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兽药质量监督、检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各地在现有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增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动物疫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

  6.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各地根据畜牧业发展的实际,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新设立的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所在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所需编制根据畜禽饲养量、管理服务范围和防疫检疫工作的实际需要测算,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中划转,不足的可新增或在乡镇间调剂。加强执业兽医队伍建设和涉农行政村的动物疫情监控与报告等工作,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认证。

  7.建立畜牧兽医经营服务体系。将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有关动物疾病诊疗、阉割、兽药和饲料销售等经营性业务合理剥离改制,成立股份制动物医院、畜牧投入品服务部等经营性服务实体。鼓励和引导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在职人员领办、创办经营服务性实体,各地在劳保、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8.加强渔业疫病防治能力建设。各地可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承担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合理分流和安置畜牧兽医人员

  9.严格把好人员的入口关。新设立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由各地政府及其农业、人事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考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中录用。不足部分可从在职编外人员和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在职编外人员优先录用。录用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以上职称,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招聘录用的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聘期一般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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