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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乡村绿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乡村绿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林业局牵头制定的《龙岩市乡村绿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龙岩市乡村绿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林业局)

  根据岩委发〔2008〕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在全市选择10个乡镇和50个村庄(具体名单附后)开展绿化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乡村绿化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乡村选择原则
  1、重视造林绿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2、村民“四旁”绿化积极性高,自愿在路旁、村旁、河旁、宅旁种植珍贵树及乡土树种,并做好庭院、道路绿化美化。
  3、区位、环境、交通和基础条件较好,通过努力,能有效提升生态环境质量,较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目标任务
  1、乡、村道路绿化。街道绿化要做到乔、灌、草相结合,绿化与美化相结合,自然景观与人工造景相结合。乡、村道路两侧栽植1行以上乔、灌木,基本实现乡、村道路林荫化,村、镇周围生态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保护良好。
  2、乡(镇)绿化。每个试点乡(镇)所在地“四旁”绿化种植各种珍贵树及乡土树一万株以上,成活率85%以上。
  3、村庄绿化。每户种植珍贵树及乡土树种5株以上,成活率85%,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85%以上。
  三、扶持政策
  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非规划林地植树造林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05〕158号文件精神。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林木(农村村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包括村旁、河溪旁、路旁、沟渠旁、田旁和基本农田外的抛荒地、旱地、坡耕地种植的林木)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实行“谁造谁有谁管理谁受益”的政策,允许流转、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2、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但可按规定计算森林覆盖率。
  3、需采伐的,由业主确定采伐年龄、采伐方式(生态敏感区除外),不必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应当于采伐前将采伐地点、树种、数量等书面报当地乡(镇)林业站备案,并在行政村公示。报备和公示15天后业主即可实施采伐。采伐的林木免收各种林业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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