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场、汽车站区域内的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6个。
(五)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下岗人员、烈属、低保户可在规定间距之内许可1家,但不能设在综合商贸市场内。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1有一定规模的宾馆、酒店、娱乐等服务业场所,因对内经营需要的;
2城区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县城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便利店。
第七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下列特殊区域、场所,禁止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
(一)经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商店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地以及重点防火区域内;
(二)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口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不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等);
(四)住所与经营场所没有分开的门店(安全保卫人员住在经营场所的除外);
(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判定的其他不宜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场所。
第九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依法不予许可从事卷烟零售经营:
(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售烟的;
(四)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条 对原已设立的但与本规划要求不符的卷烟零售点,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一条 本规划由长沙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