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长烟法〔2007〕188号)
各县(市)局,市局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长沙市烟草专卖局于2007年10月制定并经公开听证通过了《长沙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长沙市烟草专卖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长沙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满足需要、方便购买”的合理布局要求,规划卷烟经营零售点。
第四条 根据全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全地区卷烟零售点总数控制在常住总人口数的35‰以内。
第五条 卷烟零售点布局的间距和数量要求:
(一)原则上城区繁华路段和农村集镇卷烟零售点之间的单边间距不少于30米;其他地域的卷烟零售点之间的单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农村按自然村设置卷烟零售点。50户以下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50户以上的自然村按每增加50户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偏远或人员稀少的乡村根据人员聚居点合理设置。
(三)所有综合商贸市场内的卷烟经营者不得集中经营。200户摊位以下的综合市场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200户摊位以上的,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8个,且不能设立在同一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