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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沪府办发[1998]8号、55号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沪府办发[1998]8号、55号文件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监察部办公厅《关于抓紧清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方面规定的通知》(监办发〔2007〕1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监察委制订的关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若干行为行政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发〔1998〕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委、市统计局制订的关于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府办发〔199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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