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重各类规划的衔接。各类专业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发改委、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环保、交通、规划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协调制度,确保各类专业性规划之间的有机衔接。
四、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严格规划修改程序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法律依据,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修改。市、县两级规划部门要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确保
《城乡规划法》的有效实施。
1.严格落实城乡规划的空间管治要求。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治空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控制,不得另作他用。确因重大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调整相应的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招拍挂的规划管理依据。
2.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市、县两级规划部门要依法把好项目用地和选址关口。严格执行项目选址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用地标准审批各类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和评估工作,需由市规划局组织进行,提高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
3.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规划监管。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及镇域规划区内进行项目建设,必须报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核发“三证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经规划部门放验线后方可施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各类建设行为。加大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
4.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都要自觉接受人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定期就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市、县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审批修改备案,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违法案件查处公布等制度,增加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的力度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