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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督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市政府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调价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调价备案执行企业名单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重要
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市政府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调价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条 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按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规定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实行调价备案商品种类及价格。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面粉、籼米、粳米、挂面、方便面;
  (二)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胡麻油、调和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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