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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5.认真组织梳理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行分级分部门梳理。双重管理部门由各级政府组织梳理;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组织的执法依据,由委托的部门进行梳理。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部署要求,对本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界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梳理结果要依法逐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部门。在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发布前已经开展过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地方和部门,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重新梳理并及时调整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协调解决调整中的相关问题。
  6.行政执法依据范围。这次梳理的行政机关执法依据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三定”规定。部门“三定”规定作为执法依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况:一是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二是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三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7.梳理行政执法依据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范相衔接;下级政府审核界定所属部门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
  8.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经审核界定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执行的执法依据,要按照所执行依据的位阶层次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同一项执法权限有不同位阶层次依据时,按照位阶高低排序。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要明确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
  9.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要将经有权部门审核界定的执法依据报送所在地政府备案,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督检查。
  10.执法依据的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经审核界定后,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通过新闻媒体以及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统一向社会公布。要将本级本部门经梳理界定的执法依据汇编成册,印发相关部门对照执行,方便公众监督。
  11.建立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执法依据公布后,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在变化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要对相关的执法依据进行调整,并严格遵守公布和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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