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直有关部门的职责。
(1)自治区发改委负责按国家规定履行基建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上报手续;会同项目业主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落实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等事项;负责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督促检查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善建设环境、促进项目实施的对策、措施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
(2)自治区经委负责按规定履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负责技改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督促检查和协调。
(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征地工作的总协调,协调征用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负责项目征用土地的审批工作,组织审查(审核)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4)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协调项目征用林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负责项目征用林地方面的审批工作,组织审查(审核)项目征用林地的报批材料。
(5)自治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评价方面的审批(审核)工作。
(6)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与城市规划等有关问题。
(7)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负责协调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8)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有关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9)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3。各市政府负责督促各市有关部门加快各项前期工作的审核(报批)进度,重点是尽快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督促、协调项目业主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质量。
4。项目业主负责具体开展设计、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抓紧完善各种手续,加快施工现场准备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开工;协调施工队伍合理安排并加快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五)协同配合,做好服务。各市、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能,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做好项目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工作,推进项目进程。区直各有关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项目的各类报批和许可手续,同时要积极协调、配合、指导各市和项目业主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自治区重大办要牵头建立重大项目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各环节存在主要问题。
(六)严格管理,确保质量。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科学组织施工,严格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七)建立项目情况月报制度。各市、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信息的报送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重大项目推进动态以报表形式报送自治区重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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