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普查队审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
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的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文物普查档案。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各县区公布普查数据,需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正式发布。
八、普查的经费
按照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省政府的要求,这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主要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上普查经费共同负担的要求,将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应坚持专款专用,合理安排,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普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九、普查的宣传
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和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同时,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次文物普查,积极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理念以及近年来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广泛动员和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文物保护的热情,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