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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六)不得“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会议分类
  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如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及省人大、省政协常委会议、省级各民主党派委员会、人民团体换届会议等)外,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会议。由省委、省政府召开,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由省直部门主办,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三)三类会议。由省直部门召开,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工作会议和由省直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内设机构召开,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或省直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中的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三、会议审批
  (一)一类会议,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拟定方案,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签后,报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二)二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拟定方案,提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审签后,报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次二类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再次召开会议的,须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三)三类会议,由有关省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审批程序。需要报批的会议,属于党委系统的,由主办部门向省委办公厅报批;属于政府系统的,由主办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批;属于党委、政府系统联合召开的会议,由主办部门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批。主办部门应在会议召开的前20天提出报批申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应在会议召开的前7天内作出答复。
  报批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理由,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参加人员及规模,会议经费预算,邀请出席的省领导名单及主席台席位等。

  四、会议规模
  (一)依据党章、法律等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代表人数和会期按党章、法律等规定执行,工作人员人数按会议代表的30%控制,报到和清场期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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