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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委办[2008]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月18日

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现就省直机关会议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原则和要求
  (一)召开会议应坚持简明、务实、高效的原则。健全完善会议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费用,加强对会议的计划和统筹,科学合并、套开相关会议,要多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二)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确需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的,应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各类非常设机构一律不得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会议。
  (三)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不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参加。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由省直部门主办的会议,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其中要求市、县(市、区)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四)会议经费按照从严、务实、节俭原则管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公务会议。会议期间,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与会人员游览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物品等。
  (五)加强对会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监督检查;凡发现有通过宾馆、饭店违规套现会议费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有关宾馆、饭店的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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