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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城市亮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城市雕塑;
  (七)城区出入口周边建筑物;
  (八)按照城市亮化景观要求应当亮化的其他场所。
  第六条 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临街标牌和灯饰应当整洁、美观,用字规范,书写工整、漂亮、不得有残缺字;
  (三)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
  (四)亮化材料应注重节能、环保。
  第七条 城区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主要出入口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射灯等形式进行设计、安装。
  第八条 临街单位、门店的门面标牌应以霓虹灯、射灯等形式进行设计、安装,商业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九条 城市亮化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照明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亮化工程材料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景观化,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构)筑物,按照规划应当设置的户外灯饰,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大型、标志性建(构)筑物的亮化设计方案,应当报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建(构)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出资建设,并负责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污浊、陈旧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残缺损坏的,应在3日内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 亮化灯饰应按要求定时开启。路灯亮灯时间根据季节变化和城市交通需要,确定开闭时间。其余亮化设施,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闭灯时间不得早于22:00时;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闭灯时间不得早于21:30时。
  “五一”、“十一”、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闭灯时间不得早于次日凌晨0: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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