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城市亮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前政发〔200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前郭县城市亮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月28日县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前郭县城市亮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亮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环境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松原市城市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一切建筑物。本暂行办法所称城市亮化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色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包括道路亮化、沿街单位楼体亮化、构筑物亮化、庭院亮化、广场亮化、绿地(含树木、草坪)亮化、杆塔亮化、广告门匾亮化以及公共装饰性亮化等。
第三条 前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市亮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亮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亮化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置、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和谐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亮化要注重突出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部位,同时兼顾其他路段和区域,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实行亮化:
(一)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干道两侧以外,但在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二)道路、广场、景点、街心花园、绿地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发射塔、接收塔;
(四)单位名称、牌匾、门头、字号、橱窗等户外灯饰;
(五)户外商业广告灯饰和公益性广告灯饰(灯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