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十五)县卫生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建县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管职能。其人员编制从本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剂解决。
(十六)依法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具备规定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未经批准注册擅自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使用的管理,保证医药安全。加强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
(十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制定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标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安排经费(建设经费、公共卫生补助经费、管理和人员培训等相关专项经费)。
机构编制部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机构规划和基本建设,医疗、药品价格监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两个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民政部门:居民大病医疗救治。
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服务、宣传、药具进社区。
残联:残疾人社区康复。
建设部门:社区机构建筑规划、优惠政策。
宣传部门:宣传和社会动员。
前郭尔罗斯镇政府:配合入户调查工作。
七、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要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利的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确保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发展目标。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