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方便群众就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精神,经2007年12月17日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建设标准
(一)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口覆盖率达到30%,2008年达到80%,2009年达到100%。
(二)建设标准。在前郭尔罗斯镇设置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长山镇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所中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2007年到2009年,每年按照计划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基本建设任务。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坚持公益性质,以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为城市居民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残疾与精神病人康复服务、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社区巡诊、家庭病床及护理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服务。卫生行政部门调整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能,及时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四)坚持政府主导,有效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将前郭镇医院与前郭镇防保站整体转型为前郭县郭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前郭县医院部分转型为前郭县乌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山镇建立长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县、中院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建立县直医疗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双向转诊制度。县、中两院各负责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卫生技术人员要定期轮流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轮流到定点技术指导医院进行不少于半年的实习进修,并免收进修费。县、中两院应集中力量从事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救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